10月1日起长春公积金提取政策调整通知
关于调整长春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通知
长住金管规字〔〕3号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及职工: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支持缴存职工改善住房条件,结合我市及省内其他市(州)房地产市场情况,经研究决定,对长春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调整如下:
一、购房所在地在长春市主城区及开发区(不含双阳区、九台区),有共同借款人的单笔贷款最高额度为90万元;无共同借款人的单笔贷款最高额度为60万元。
二、购房所在地在长春市双阳区、公主岭市,有共同借款人的单笔贷款最高额度为65万元;无共同借款人的单笔贷款最高额度为50万元。
三、购房所在地在九台区、德惠市、榆树市、农安县,有共同借款人的单笔贷款最高额度为45万元;无共同借款人的单笔贷款最高额度为30万元。
四、在铁路电力分中心及所辖分理处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长春市行政区域外购买自住住房的,单笔贷款最高额度按购房所在地管理中心贷款政策标准执行。
五、对生育抚养二孩及以上的多子女家庭,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单笔贷款最高额度可上浮30%。
六、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单笔贷款最高额度,且不得超过借款人及配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的20倍。
对符合我市促进来(留)长就业创业政策的高校毕业生,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在长春市主城区及开发区(不含双阳区、九台区)购买自住住房的,贷款金额如不超过50万元,可不受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倍数限制。
七、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抵押物价值的80%;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抵押物价值的70%。
八、在其他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长春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
九、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能满足其贷款需求时,可向受委托贷款银行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办理住房公积金商业银行组合贷款。
十、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2月31日印发的《关于调整长春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通知》(长住金管规[]8号)同时废止。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