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日起长春公积金提取政策调整通知
可以找人代办!
可委托配偶、直系亲属、单位住房公积金业务经办人或公证委托他人代为办理;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由其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其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由其权益代理人申请提取。
可申请住房公积金的情况:
职工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三)无房职工租房自住的;
(四)离休、退休的;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六)出境定居的;
(七)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八)管理中心根据国家相关文件或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授权规定的可以申请提取的其它情形。
职工符合本办法上述(一)、(二)、(三)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其配偶可同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