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日起长春公积金提取政策调整通知
办事项目办理机构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处办理地址长春市同志街698号联系电话0431-86122297办理时限申办资格 适用于长春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申办材料 身份证明、《住房公积金登记表》和《住房公积金职工缴存清册》办理依据收费标准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无办事流程
登记建户 1、单位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资金归集处窗口领取《住房公积金登记表》和《住房公积金职工缴存清册》,填妥后,送交归集处窗口审核(审核缴存职工范围,缴存比例,工资基数,月缴存额,填写各代码标识)、登记。 2、受托银行依据单位送达经审核后的《住房公积金登记表》和《住房公积金职工缴存清册》,为缴存职工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3、单位办理职工开户手续后,即可办理公积金的汇缴。采取按月汇缴方式:由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汇(补)缴款书》,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托银行记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4、新设立单位应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公积金缴存登记,登记后20日内到受托银行建立职工公积金个人账户。 5、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建户,要件齐全,受理当日完成。
调整比例 1、对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规定下限,各不得低于7%,有条件的单位可适当提高比例。 2、我市目前职工个人最多不能高于12%,单位最多不能高于12%。单位提高缴存比例,由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 3、单位办理降低缴存比例的,需提供如下资料:1)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的决议2)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申请3)半年内的会计报表。报中心资金归集处审核后,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 4、单位办理调整缴存比例,符合条件,要件齐全,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完成。
单位办理变更
职工调入或调出的,单位应自职工调入或调出之日起30日内到中心资金归集处办理缴存登记和变更登记。 1、单位填写《公积金转移通知书》和《住房公积金缴存变更清册》。 2、单位持中心审批文件到受托银行办理职工公积金账户设立及转入、转出手续。 3、单位办理变更手续,要件齐全,受理当日完成。
单位办理合并﹑分立﹑解散﹑破产 1、自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资金归集处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消登记。 2、单位自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消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3、办理合并﹑分立﹑解散﹑破产手续, 符合条件,要件齐全,受理当日完成。 单位办理停缴﹑缓缴
单位办理停缴、缓缴手续,需提供如下资料,报中心归集处审核后,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需提供资料: 1、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的决议。 2、停缴或者缓缴的申请。 3、经贸委批准关于停产半停产的文件。 单位办理停缴、缓缴手续, 符合条件,要件齐全,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