雄安住房公积金跨省通办提取业务指南
转公积金贷款对象
❶连续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含)个月以上,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开发手续齐全的住房(以下称“一手房”)或❷房地产二级交易市场住房(以下称“二手房”)时办理了个人住房商业贷款的职工,可以以本人的名义(以下称“转贷人”)申请转公积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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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转贷人有效身份证明;
2、办理原商贷所购房屋的《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原商贷银行出具的转贷人原商业贷款的还款记录和截止转公积金贷款申请日的原商贷余额及剩余期限的证明;
4、用于抵押房产的产权证书、用于质押的有价证券原件及复印件或公积金联保保证人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5、用另一套房子抵押的出具抵押房屋《市场价值评估报告》;
6、房屋产权共有权人出具同意抵押的具结书;
7、管理中心要求出具的其他资料。
实行限额管理,每笔公积金贷款金额取以下限额标准计算的最小值,同时不超过管理中心规定的还贷比例:
(一)不得高于当年规定的一手房、二手房贷款最高限额;
(二)不得高于当年规定的一手房、二手房贷款最高比例;
(三)不得高于按照还款能力确定的贷款额度;
(四)转公积金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原商贷剩余本金。
(按下列各项标准取最小值)
(一) 转公积金贷款期限不超过管理中心规定的可贷年限;
(二)转公积金贷款期限不得长于原商贷的剩余年限。
转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标准执行。贷款期间如遇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调整,贷款期限在1年(含1年)以内的实行合同利率,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其利率当年内不作调整,具体调整时间为次年的1月1日,按相应的利率档次进行调整。
办理转公积金贷款的时间为10个工作日。自转贷人提交贷款资料之日起,管理中心当日完成内部审批手续。受托银行在接到管理中心转交的贷款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放款手续。
(一)公积金贷款期限在1年(含1年)以内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实行按月归还贷款本息;
(二)转贷人可选择等额本息还款方式、等额本金还款方式;
(三)转贷人必须在受托银行放贷当日结清原商贷全部贷款本息,受托银行将抵(质)押的权利凭证等资料返还给转贷人。以房产抵押的,凭受托银行出具的抵押注销证明,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注销手续;以有价证券进行质押的,凭受托银行出具的质押撤销证明,到出质银行办理质押解除手续;以公积金联保的,凭结清证明到管理中心进行解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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