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29 21:09:23 来源:互联网 分类:房屋买卖知识
《国有土地面上住房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住房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住房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住房和改变住房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住房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高于1年。
1、征收补偿方案公布征求公众意见时,征收补偿方案中应当明确住房征收范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年度计划中应当确定住房征收范围。
2、从实践情况看,因突击抢建引发的矛盾纠纷,是当前矛盾纠纷中突出的一个重要方面。在征收范围确定后,进行建设活动,会增加征收成本,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在征收范围确定后,禁止进行建设活动,有利于保障住房征收工作顺利进行,也有利于减少矛盾纠纷。
3、禁止活动的范围主要有:一是新建、扩建、改建住房。
4、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住房价值的补偿,而且被征收住房补偿是征收补偿的主要方面。
5、征收补偿主要根据被征收住房的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等因素以及装修和原有设备的拆装损失等确定,新建、扩建、改建住房会直接影响征收住房的评估结果,从而增加征收人即作出住房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的补偿费用,提高实现公共利益需要的成本。
6、二是改变住房用途。被征收住房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是影响住房征收评估的重要因素,住房的用途对补偿价格的确定有重要影响。按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应当包括因征收住房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那么一套为经营性用房,另一套为住宅的被征收住房,即使两者同区位、同面积,补偿金额也会有较大差异。如果在征收住房确定后,允许被征收人临时改变住房用途,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会大大增加征收补偿成本。
7、三是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其他行为。考虑到新建、扩建、改建住房和改变住房用途是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主要形式,除此之外还有其他一些情形,如违反规定迁入户口或分户等也会造成征收成本的增加,影响公共利益的实现,因此,地方可根据本条例规定,结合各自实际对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进行规定。
为了把本条第一款所列禁止事项的规定落到实处,本款规定,住房征收部门应当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上述活动的有关手续。对于接到通知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通知规定,暂停办理相关手续。违反规定办理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通知发出后,住房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擅自进行的活动,是违法活动,不受法律保护。住房征收部门应当具体通知哪些部门,由各地根据各自情况具体确定。一般情况下,应通知规划、土地、建设、房管、工商、税务等部门。本款同时规定,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高于1年。规定1年的期限,主要是为了保护被征收人的权益,避免暂停期限过长,妨碍被征收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同时也约束政府行为,督促政府依法行政。
遇征地拆迁,哪些情况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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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签: 征收补偿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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