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1-26 23:02:24 来源:互联网 分类:租房知识
个人出租住房主要涉及六大税和两项费,包括: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根据《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16号公告)第四条的规定: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公司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2号)的规定:个人出租住房,月租金收入额在30000元以下的,享受小微公司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根据《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等相关规定,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市区7%,县城和镇5%,乡村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费附加(2%)。
同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的规定:个人出租住房月收入额不高于10万元的,免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二条第(三)项规定:对个人出租住房,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1)每月租金不高于4000元的: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月租金-实际缴纳的各项税费-修缮费用(800元为限)-800]×10%
(2)每月租金在4000元以上的: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月租金-实际缴纳的各项税费--修缮费用(800元为限)]×(1-20%)×10%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二条第(三)项规定: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二条第(三)项规定:对个人出租住房,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个人出租住房要交哪些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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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签: 出租住房 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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