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住房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如何中止委托?
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淄博市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借款人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达到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基本条件:
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 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 至贷款申请之日,职工所在单位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1 年以上,职工本人连续正常缴存 6 个月以上;
4. 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包括借款人配偶以及其他参与合力贷款的人员)均无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5. 购房首付款不低于规定的比例:
(1)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 30%;
(2)购买第二套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 40%。
6.有合法、有效的担保;
7. 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及担保人资产、信用状况良好。
二、所购住房应为与公积金中心签订按揭业务合作协议的新建自住住房或证件齐全的再交易自住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