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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继续缴费指南

来源:互联网 2023-05-13 06:27:02

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缴费业务:

1.本市户籍参保人员,2006年7月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0周岁),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可办理养老保险继续缴费业务。

2.本省非本市户籍参保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本省户籍参保人,可以不申领一次性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参照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费基、费率继续缴费,至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条件时止。如参保人最后参保地为非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应将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本人户籍所在地继续缴费;如在最后参保地连续缴费满5年以上的,也可在最后参保地继续缴费

3.省外户籍参保人员。,2011年7月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参加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且按照国发〔2009〕66号文确定广东省为待遇领取地的参保人,在最后参保地按规定继续缴费,继续缴费地一经确定不再改变。

办理材料

1.本市户籍参保人携带有效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或有效的中山市社会保障(市民)卡正本及复印件(需正反面复印)、户口簿正本及复印件;

2.非本市户籍参保人携带我局开具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复函》、《养老保险继续缴费业务回执(非本市户籍)》及有效的居民身份证或有效的中山市社会保障(市民)卡正本及复印件(需正反面复印)、户口簿正本及复印件。

办理流程

1.本市户籍申请人携上述所需资料于每月18日前到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镇区人社分局办理养老保险继续缴费业务并签名确认。

2.非本市户籍的申请人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或有效的中山市社会保障(市民)卡正本及复印件(需正反面复印)、户口簿正本及复印件到中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综合科前台办理养老保险继续缴费申请手续,综合科经办人按照本规程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向申请人开具《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复函》、《养老保险继续缴费业务回执(非本市户籍)》。

办理时间及地点

办理时限: 为确保村集体、家庭户人员的医疗保险办理时限,对外宣传每月1-18日工作日受理,受理后当日办结。对于每月18-24日受理的,在解释清楚医疗保险的情况下,亦可受理,受理后当日办。

正常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早上8:30-12:00;下午14:30-17:30

办理地点: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综合服务大厅、各镇区人社分局

详细地址请点击查看

联系电话: 0760-1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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