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合并办事指南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由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按照以下标准处罚:
(一)单位设立时间在3年以下(含3年)的,处1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罚款;
(二)单位设立时间在3年以上(不含3年)6年以下的,处2.2万元以上3.4万元以下罚款;
(三)单位设立时间在6年以上(含6年)的,处3.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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