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合并办事指南
月缴存额度的计算规则
1.在职职工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度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年工资总额/12),工资总额的计算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的组成规定〉的通知》(统制字〔1990〕1号),市财政局、市总工会、市人社局、市公积金中心《关于规范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相关缴费提取基数及标准的通知》(宜市财预发〔〕22号)和宜昌住房公积金中心《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宜房公发〔〕19号)有关规定执行。
2.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应当一致。新开户缴存的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可根据其经营情况在5%至12%区间内由企业自主确定。
3.原按城区最低工资标准缴存的单位及职工,因省政府办公厅对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进行了调整,职工月缴存基数也应随之调整为不低于1800元。
4.市县属各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和缴存额度不得突破宜昌市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和缴存额度上限标准,也不得低于下限标准。
5.中省在宜单位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和缴存额度可参照宜昌市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和缴存额度上下限标准,也可参照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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