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新乡职工医保缓缴条件和范围
关于调整社会保险缴费方式问题的通告
根据《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采取现金缴纳、银行转账或委托银行划扣三种方式之一,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目前由于我市中国银行新乡分行、广发银行新乡分行、交通银行新乡分行、兴业银行新乡分行、新兴村镇银行、新乡市市区信用联社、新乡市凤泉区信用联社等7家银行(金融机构)基于正常工作原因,已先期退出人民银行同城票据交换系统。部分在上述7家银行(金融机构)开户的参保单位原采取以委托银行划扣方式缴纳社会保险费业务将会受到一定影响,可能出现无法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现象。请相关参保单位务必及时调整缴费方式,可以现金或银行转帐的方式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也可采取与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约定的其他方式缴纳社会保险费。凡拟采取非现金或银行转帐缴费方式的市本级参保单位,请务必于2016年2月29日前到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费统一征缴办公室(人民路1号综合办公楼三楼,咨询电话0373-3076209)办理具体相关手续。
用人单位未依法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将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以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特此通告。
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