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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申报安家补助时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就业条件
在《实施意见》实施期限终止前(即11月4日以前) 已在我县经济开发区工业企业或其他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稳定就 业,由县人社局负责审核认定。
(二)购房条件
在《实施意见》实施期限内,即自11月5日至11月4日止,在我县县城规划区内购买的新建商品住房,购房时间以县房管处备案通过的《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签订的时间为准,由县房管处负责审核认定。
(三)其他条件
申请人应自 11月5日(含 5 日)起稳定就业满 1 年 后提出申请,且申请人应在符合申报条件的时点后半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不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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