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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调整通知

来源:互联网 2023-07-13 19:53:03

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消息称,7月份起,市区2013年度(2013年7月至2014年6月,下同)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将进行调整。

2013年度市区范围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按各12%执行。

职工本人的2012年月平均工资以职工本人2012年1~12月份工资总额相加除以12计算。计算后,职工本人的2012年月平均工资如低于2411元(2012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017.67元的60%的进元计算值)的,按2411元计算;如高于12054元(2012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017.67元的3倍的进元计算值)的,按12054元计算;如单位有条件并申请的,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管理部核准,该单位职工最高可按5倍2012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即20089元,按单位职工缴存比例各12%计算,单位、个人月最高可各缴纳2411元。

其中,在温中央和省属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参照省平均工资标准执行,调整可从2013年1月份开始执行,2012年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234.42元。

对部分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困难的单位,可按有关规定,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属于企业性质的单位,要求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最低不得低于各5%),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同意后,可直接申请办理。

对部分按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职工,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管理部核准,可以免缴职工本人部分的住房公积金,但职工所在单位仍应按规定的缴存比例和月平均工资为职工缴存单位部分的住房公积金。

另外,城镇个体工商业户、自由职业者以及因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丧失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条件的职工,如本人自愿,可按4017.67元的1~3倍的月平均工资和各12%的缴存比例计算2013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按年度个人全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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