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
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温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以下简称提取申请表);
(二)职工本人身份证明及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三)其他相关证明材料(见第十九条)。
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还须根据不同的提取情形,分别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取。
1、购买自住住房的提取。
(1)购买自住“二手”住房的提取。提供契税证或房屋销售专用发票、房屋所有权证。
(2)购买自住商品住房的提取。提供房屋销售专用发票或各期购房款的收款收据、经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买卖(或预售、销售)合同。
(3)购买自住公有住房的提取。提供房屋销售专用发票、公有住房买卖合同和公房出售审批证明。
(4)购买自住经济适用住房的提取。提供房屋销售专用发票或各期购房款的收款收据、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买卖)合同或批准文件。
(5)拆迁户回购自住安置住房的提取。提供房屋销售专用发票或各期购房款的收款收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
以上(2)、(3)、(4)、(5)所列的自住住房如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可参照购买自住“二手”住房的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提取。
2、建造自住住房的提取。提供建造自住住房所需工程费用的预(决)算报告或建设情况说明、土地使用权证或建房用地审批证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3、翻建自住住房的提取。提供翻建自住住房所需工程费用的预(决)算报告或建设情况说明、房屋所有权证明、土地使用权证或建房用地审批证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4、大修自住住房的提取。提供大修自住住房所需工程费用的预(决)算报告或大修情况说明、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需要大修的鉴定报告书。
(二)偿还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而引起的住房消费贷款(以下简称住房消费贷款)的提取。
1、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住房消费贷款的提取。
(1)提前偿还本管理中心各管理机构发放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提供相关管理机构出具的提前还款证明。
(2)提前偿还商业银行的住房消费贷款的提取。提供贷款银行的住房消费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和提前还款凭证,以及按前述规定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相关证明材料。
2、按期偿还住房消费贷款的提取。
(1)偿还本管理中心各管理机构发放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提取。提供相关管理机构出具的贷款本息偿还证明。
(2)偿还商业银行的住房消费贷款的提取。提供贷款银行的住房消费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和贷款本息偿还证明及明细,以及按前述规定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相关证明材料。
符合本实施办法(一)、(二)的有关规定,以职工配偶、父母、子女等名义申请提取的,还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等亲属关系证明。
(一)职工发生下列住房消费情形且在规定提取时限以内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的提取: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而引起的住房消费贷款的;
3、因无房租赁住房自住支付房租的。
4、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如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存储余额仍不足的,其配偶、父母、子女等人还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职工偿还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而引起的住房消费贷款如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存储余额仍不足的,其配偶还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职工因无房租赁住房自住支付房租如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存储余额仍不足的,其配偶、同居住的父母及子女等人还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
(二)职工发生下列特殊生活困难情形且在规定提取时限以内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的提取:
1、享受特困职工待遇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2、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3、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患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