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
天津热门资讯 > 天津社保资讯 > 天津社保常见问题 > 正文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女职工生育产假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2023-08-31 09:49:10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女职工生育产假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2]56号)

市人力社保局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切实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保护女职工健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女职工正常生育产假为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遇有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二、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含人工流产),其所在单位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按下列规定给予产假:

(一)3个月以下的,产假15天;

(二)3个月以上(含3个月)至4个月的,产假30天;

(三)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至7个月的,产假42天;

(四)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产假98天。

三、女职工产假期间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按照《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调整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生育津贴计发标准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2〕54号)执行);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四、本通知自2012年4月28日起执行,2017年4月27日废止。

本文由入驻酷易搜网资讯专栏的作者撰写或者网上转载,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不代表酷易搜网立场。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kuyisokefu@163.com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关键词:女职工生育产假天津产假法定产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女职工生育产假有关问题的通知
上一条:关于养老保险异地转移接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下一条:天津社保服务网点线上查询流程

推荐阅读

我要采购
快速发布采购,坐等商家报价 ×

看不清?点击更换

发送即代表同意《隐私协议》允许更多优质供应商为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