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社局关于调整天津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
一、办理登记手续
1、妊娠登记
登记时限要求:应于怀孕后10周内,到本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妊娠诊断并开具《妊娠诊断证明》,于诊断后10日内,长期派驻异地参保职工在当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妊娠诊断后2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参保人员需提供的材料:
(1)参保职工《医疗保险证》原件和复印件;
(2)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妊娠诊断证明》(加盖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专用章和生育保险专用章);
(3)妊娠化验单(加盖医疗机构生育保险专用章);
(4)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提供区、街计划生育部门发放的《生育服务证》原件和复印件。
(5)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住院登记
登记时限要求:参保职工在本市生育保险定点医院住院,应于住院当天在医院办理住院登记。未及时办理的,应在三日内补办;其他原因不能在医院办理的,应在三日内到所属分中心办理住院登记。长期派驻异地的参保职工携带当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证1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生育或终止妊娠、流产、引产住院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时参保人员需提供的材料:
(1)《医疗保险证》原件;
(2)《住院证》原件;(加盖生育保险专用章)
(3)流产(或引产)住院术前证明;(加盖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专用章和生育保险专用章);
(4)妊娠登记表(参保人员留存联);
(5)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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