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社局关于调整天津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
1、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
2、所在单位或职员及其近亲属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工伤认定。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医疗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3、劳动/聘用合同或其他存在人事、劳动关系的证明;
4、职工身份证明,例如身份证;
5、死亡证明(职工死亡);
6、部门证明或其它相关证明(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
7、部门证明/相关部门证明(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8、抢救证明或其他有关证明(突发疾病死亡或48小时稚嫩抢救无效死亡);
9、民政部门或其它相关证明(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或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
10、《革命伤残证》、旧伤复发确认文书(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
11、相关机构责任认定文件或法院判决书(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
申请企业/职工或其近亲属携带上述资料前往相关社保机构办理申领手续即可。
【温馨提示】:根据伤亡事故报告的有关规定,职工受到事故伤害后,职工本人或者现场人员应当立即向用人单位报告,用人单位并应当在24小时内向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1、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
2、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申请工伤认定。
办理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咨询电话:022-12333
办理地点:天津社保局工伤保险处
天津各区县社保局地址及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