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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操作细则最新(原文)

来源:互联网 2024-02-03 13:49:07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操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津人发〔〕20号)、《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津公积金委〔〕8号)及有关政策,制定本操作细则。

第二条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管理。各管理部负责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办理。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提取承办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相关金融结算业务。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包括住房消费提取和非住房消费提取。提取条件、额度及提取范围按相关政策执行,提取程序和资料按本操作细则执行。

第二章 办理程序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按业务处理方式分为柜台提取、委托提取、按月冲还贷款提取、约定提取和余额还贷提取。

柜台提取是指职工持规定资料到管理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当时进行相关业务审核,审核通过的当日完成资金提取。审核发现业务需核实处理的,一般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并将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通知职工。

委托提取是指职工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相关协议,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与贷款承办银行按照协议内容自动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并划入指定账户。职工按月偿还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以下简称组合贷款)和支付公共租赁住房房租可办理委托提取业务。

按月冲还贷款提取是指职工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和提取承办银行提交授权申请,直接提取住房公积金,按月冲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包括组合贷款中住房公积金部分)。

约定提取是指职工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授权申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与贷款承办银行按照授权事项自动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并划入指定账户。职工按月偿还组合贷款中按揭部分和支付自住住房房租可办理约定提取业务。

余额还贷提取是指职工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和提取承办银行提交授权申请,直接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前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包括组合贷款中住房公积金部分)和提前偿还在提取承办银行办理的组合贷款中按揭部分。

第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特别规定外,提取资金划入职工在提取承办银行开立的储蓄账户。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按照提取同时是否注销账户分为销户提取和非销户提取。全市提取职工可到任一管理部办理。

第七条 柜台提取可由本人办理也可委托他人办理。提取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监护人办理。

(一)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应提供以下代办人身份证明

1.代办人身份证。

2.职工因到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定居委托他人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还应提供经公证或中国使领馆认证的授权委托书一份。

(二)监护人代为办理的,应提供以下监护人身份证明

1.监护人身份证。

2.人民法院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材料(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无需提供)。

3.具备法律效力的监护证明或亲属关系证明。

第八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确保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因业务审核需对职工婚姻、征信、住房等信息进行核验的,应由本人书面或其他合法方式授权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

第三章 住房消费提取

第九条 住房消费提取是指职工及配偶因租赁住房,购买自有住房,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偿还购房贷款本息,老旧小区改造提升等原因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消费提取为非销户提取。

第一节 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委托提取

第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后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到管理部签订《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委托提取协议》(以下简称《公租房委提协议》)。《公租房委提协议》生效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及提取承办银行按月根据房租支付及补贴情况提取住房公积金并划入承租人租金代扣卡账户。

第十一条 签订《公租房委提协议》,应提供以下资料:

1.身份证件(包括:二代身份证、临时身份证、军官证或士兵证,外国人应提供护照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港澳台职工应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居住证,以下涉及身份证件的如无特殊规定均参照执行)。

2.《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3.承租人租金代扣卡。

《公租房委提协议》签订由提取职工本人办理,不得委托他人代办。多名家庭成员可同时签订《公租房委提协议》。

第十二条《公租房委提协议》签订后,增加承租人家庭成员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新增提取人应持身份证件及《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原件变更《公租房委提协议》。

第十三条 职工可申请终止委托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应持身份证件变更《公租房委提协议》。

第十四条 承租人租金代扣卡卡号变更的,承租人持身份证件、《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原件及变更后租金代扣卡变更《公租房委提协议》。

第十五条 公租房委托提取期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变动或新设立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账户的,《公租房委提协议》相关内容自动变更并继续有效。

第十六条《公租房委提协议》生效后,职工或配偶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该职工公租房委提业务自动中止,贷款结清后自动恢复。

第十七条 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公租房委提协议》自动终止。

1.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满且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等于自负房租金额。

2.公租房委托提取职工全部资金账户均注销。

3.公租房委托提取职工均终止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第十八条 《公租房委提协议》生效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及提取承办银行于每月15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对截至上月末已支付房租的职工,按以下规则办理提取业务:

1.协议约定提取职工累计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承租家庭累计自负房租金额。

2.同一承租家庭多人提取的,按《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记载的家庭成员顺序进行提取。

第二节 租住保障性租赁住房约定提取

第十九条 职工在本市租赁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

1.在本市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

2.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未结清的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

3.本人及配偶同时租住两套及以上住房的,可就其中一套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条 职工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约定提取期限、提取金额、提取日期等,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约定自动将提取资金划转至申请人指定的银行储蓄账户。

(一)提取期限的约定

职工每年可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一次提取申请,职工应在房屋租赁期限内或房屋租赁到期后提出申请,租赁期限应不早于5月。职工每次申请的提取期限最长为12个月,提取期限届满,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可继续提出提取申请。

(二)提取金额的约定

职工可在每月实际租金范围内设定每月提取金额,同一提取期限内的每月提取金额一经约定不得更改。职工及配偶同时申请提取的,每月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约定的提取金额。多人合租同一套住房的,仅限承租人中的一人及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提取储蓄卡的约定

职工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本人有效的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I类个人银行账户,目前仅支持住房公积金提取承办银行I类储蓄账户。提取期限内储蓄卡卡号发生变更的,职工需及时申请签约变更。

(四)提取资金的划转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每月进行提取资金的划转,每次划转提取资金不超过1个月的提取金额,提取资金自动划转至职工提供的银行储蓄账户。因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导致当月未足额划转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同一提取期限内其他月份划转。具体的资金划转日期由职工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约定,同一提取期限内的资金划转日期一经约定不得更改。

第二十一条 职工到管理部提出申请,应提供以下资料:

1.承租人身份证件;

2.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还应提供配偶身份证件以及婚姻关系证明(结婚证、同户籍户口簿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关系证明文件,下同);

3.经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租房登记备案的信息。

提取申请通过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与职工签订租房约定提取申请协议,对提取期限、提取金额、提取日期、提取储蓄卡卡号等信息进行约定,并按照约定内容为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二条 约定提取期限内如需增加提取承租人配偶住房公积金、停止提取承租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变更提取储蓄卡卡号等情形的,职工可到管理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1.增加提取承租人配偶住房公积金的,提供承租人身份证件、配偶身份证件及婚姻关系证明;

2.停止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提供本人身份证件;

3.变更提取储蓄卡卡号的,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变更后提取储蓄卡卡号。

申请通过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与职工签订租房约定提取变更协议,变更相应事项。

第二十三条 约定期限内职工如需终止租房约定提取申请协议或变更协议的,可到管理部提出申请并由全部提取人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到场办理。申请通过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与职工签订租房约定提取终止协议,终止约定提取。

第三节 租住商品住房约定提取

第二十四条 职工在本市租赁商品住房等其他住房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

1.在本市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

2.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

3.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未结清的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

4.本人及配偶同时租住两套及以上住房的,可就其中一套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经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认定享受住房保障租赁补贴的职工需同时符合上述提取条件1、3、4。

第二十五条 职工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约定提取期限、提取金额、提取日期等,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约定自动将提取资金划转至申请人指定的银行储蓄账户。

(一)提取期限的约定

职工每年可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一次提取申请,职工每次申请的提取期限最长为12个月,提取期限届满,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可继续提出提取申请。

(二)提取金额的约定

职工可在3000元以内设定每月提取金额,其中养育未成年子女且有多个子女的,可在每月实际租金范围内设定每月提取金额。同一提取期限内的每月提取金额一经约定不得更改。职工及配偶同时申请提取的,每月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约定的提取金额。多人合租同一套住房的,仅限承租人中的一人及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提取储蓄卡的约定

职工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本人有效的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I类个人银行账户,目前仅支持住房公积金提取承办银行I类储蓄账户。提取期限内储蓄卡卡号发生变更的,职工需及时申请签约变更。

(四)提取资金的划转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每月进行提取资金的划转,每次划转提取资金不超过1个月的提取金额,提取资金自动划转至职工提供的银行储蓄账户。因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导致当月未足额划转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同一提取期限内其他月份划转。具体的资金划转日期由职工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约定,同一提取期限内的资金划转日期一经约定不得更改。

第二十六条 职工可到管理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1.承租人身份证件;

2.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还应提供配偶身份证件以及婚姻关系证明;

3.经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认定享受住房保障租赁补贴的,应提供住房保障租赁补贴证明。

4.养育未成年二孩及以上多子女的本市缴存职工申请按照实际房租提取的,应提供提取职工与子女在同一户籍的户口簿和房屋租赁合同。

提取申请通过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与职工签订租房约定提取申请协议,对提取期限、提取金额、提取日期、提取储蓄卡卡号等信息进行约定,并按照约定内容为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七条 约定提取期限内如需增加提取承租人配偶住房公积金、停止提取承租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变更提取储蓄卡卡号等情形的,职工可到管理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1.增加提取承租人配偶住房公积金的,提供承租人身份证件、配偶身份证件及婚姻关系证明;

2.停止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提供本人身份证件;

3.变更提取储蓄卡卡号的,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变更后提取储蓄卡卡号。

申请通过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与职工签订租房约定提取变更协议,变更相应事项。

第二十八条 约定期限内职工如需终止租房约定提取申请协议或变更协议的,可到管理部提出申请并由全部提取人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到场办理。申请通过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与职工签订租房约定提取终止协议,终止约定提取。

第四节 新市民、青年人租赁住房约定提取

第二十九条 新市民、青年人在本市租赁商品住房等其他住房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

1.在本市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

2.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

3.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未结清的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

4.本人及配偶同时租住两套及以上住房的,可就其中一套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经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认定享受住房保障租赁补贴的职工需同时符合上述提取条件1、3、4。

第三十条 新市民、青年人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约定提取期限、提取金额、提取日期等,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约定自动将提取资金划转至申请人指定的银行储蓄账户。

(一)提取期限的约定

新市民、青年人每年可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一次提取申请,职工每次申请的提取期限最长为12个月,其中青年人申请的提取期限应不超过36周岁的前一个月。提取期限届满,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可继续提出提取申请。

(二)提取金额的约定

新市民、青年人可在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以内设定每月提取金额,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指单位为职工汇缴提取申请所在月份的上月所发生的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其中单位未按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以单位为职工汇缴最后月份所发生的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为准。同一提取期限内的每月提取金额一经约定不得更改。职工及配偶同时申请提取的,按照不超过各自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提取。多人合租同一套住房的,仅限承租人中的一人及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提取储蓄卡的约定

职工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本人有效的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I类个人银行账户,目前仅支持住房公积金提取承办银行I类储蓄账户。提取期限内储蓄卡卡号发生变更的,职工需及时申请签约变更。

(四)提取资金的划转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每月进行提取资金的划转,每次划转提取资金不超过1个月的提取金额,提取资金自动划转至职工提供的银行储蓄账户。因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导致当月未足额划转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同一提取期限内其他月份划转。具体的资金划转日期由职工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约定,同一提取期限内的资金划转日期一经约定不得更改。

第三十一条 新市民、青年职工本人可到管理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1.新市民、青年职工本人身份证件;

2.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还应提供配偶身份证件以及婚姻关系证明;

3.经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认定享受住房保障租赁补贴的,应提供住房保障租赁补贴证明。

4.新市民职工申请的,还应提供外省市户籍的户口簿或由外省市迁入本市不满三年的本市户籍户口簿。

提取申请通过的,由职工签署授权书,对提取期限、提取金额、提取日期、提取储蓄卡卡号等信息进行约定,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约定内容为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三十二条约定提取期限内如需增加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停止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变更提取储蓄卡卡号等情形的,职工可到管理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1.增加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提供新市民、青年职工本人身份证件、配偶身份证件及婚姻关系证明;

2.停止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提供配偶身份证件;

3.变更提取储蓄卡卡号的,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变更后提取储蓄卡卡号。

申请通过的,由职工签署申请书,变更相应事项。

第三十三条 约定期限内,新市民、青年职工本人如需终止租房约定提取的,可到管理部提出申请并由全部提取人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到场办理。申请通过的,由全部提取人签署申请书,终止约定提取。

第五节 购建修房提取

第三十四条 未使用住房贷款购买自有住房的,职工及配偶可办理一次性提取业务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购房人身份资料

身份证件。

(二)配偶资料

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还应提供配偶身份证件及婚姻关系证明。

(三)购房资料,按购房性质不同分别提供以下资料

1.购买本市商品住房应提供《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住宅类)》及全额购房发票(全款专用收据)。

2.购买本市存量住房应提供《天津市存量房屋买卖协议》、所购房屋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书(房地产权证)、全额购房发票(全款专用收据)。

3.购买本市共有产权住房应提供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制定的共有产权住房买卖合同、全额购房发票(全款专用收据)。

4.购买本市公有住房产权应提供《公有住房买卖协议书》、所购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房地产权证)、全额购房发票(全款专用收据)。

5.购买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应提供《天津市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全额购房发票(全款专用收据)、《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6.购买本市限价商品住房应提供《天津市限价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全额购房发票(全款专用收据)。

7.购买本市拍卖房应提供拍卖成交确认书、所购房屋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书(房地产权证)、契税完税证明和收据(缴款凭证)。

8.职工购买外地住房的,应参照上述要求提供相应购房资料,同时还应提供职工或配偶所购住房坐落城市的户籍证明或所购住房座落城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证明。

9.职工与他人共同购买住房的,还应按共同购房人关系分别提供以下资料:与配偶共同购房的,提供婚姻关系证明;与未成年子女共同购房的,提供父母子女关系证明;与非上述家庭成员共同购房的,提供其他购房人签署放弃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声明。职工在9月21日及之后与他人共同购房的,共同购房人必须为职工本人的配偶或其他直系血亲,并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第三十五条 使用本市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购买自有住房,职工及配偶可就支付的首付款办理一次性提取业务,再就偿还贷款情况办理分次提取业务。

(一)一次性提取时提供以下资料

1.购房人身份证件。

2.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还应提供配偶身份证件及婚姻关系证明。

(二)分次提取时提供以下资料

1. 借款人身份证件。

2.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还应提供配偶身份证件及婚姻关系证明。

3.遇以下情况的,需提供贷款还款凭证:

(1)偿还组合贷款中按揭部分的,应提供按揭还款凭证;

(2)10月1日前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中住房公积金部分)的,应提供住房公积金还款凭证;

(3)担保公司代偿还款的,应提供还款凭证。

第三十六条 职工使用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购买自有住房,可就支付的首付款先办理一次性提取业务,再就偿还贷款情况办理分次提取业务。

(一)首次提取时提供以下资料

1.购房人身份证件。

2.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还应提供配偶身份证件及婚姻关系证明。

3.购房资料,同“未使用住房贷款购买自有住房”提取中购房资料。

4.个人住房贷款资料:借款合同、还款凭证。

5.职工与他人共同借款的,还应按共同借款人关系分别提供以下资料:与配偶共同借款的,提供婚姻关系证明。与未成年子女共同借款的,提供父母子女关系证明;与非上述家庭成员共同借款的,其他借款人应书面声明放弃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首次提取后,提取人(借款人或配偶)再次提取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身份证件;

2.还款凭证。

第三十七条 职工购买自有住房,符合相关政策提取夫妻双方父母住房公积金的,除提供相应资料外还应提供父母身份证件及出生证或同户籍户口簿等可证明父母子女关系的证明。

第三十八条 职工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可办理一次性提取业务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身份资料

1.建修房人身份证件;

2.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还应提供配偶身份证件及婚姻关系证明。

(二)建造住房资料

1.建造规划许可证明,其中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住房的提供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2.建造住房工程预算。

(三)翻建住房资料

1.旧房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2.旧房翻建许可证明,其中在农村集体土地上翻建住房的提供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3.翻建住房工程预算。

(四)大修住房资料

1.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2.大修鉴定证明,其中城市房屋大修的提供房产管理部门认证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危险性鉴定为C级或D级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农村房屋大修的提供乡镇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

3.大修工程预算。

第三十九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经法院判决或裁定并强制执行的,执行法官应提供以下资料:

1.强制执行通知书。

2.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裁定书。

3.人民法院介绍信。

4.执行法官证件。

5.贷款银行证明。

第六节 老旧房屋改造提升提取

第四十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房屋产权人(公有住房承租人)及其配偶、本人直系血亲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加装电梯资料

1.房屋产权人(公有住房承租人)身份证件。

2.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公有住房承租协议。

3.所装电梯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复印件。

4.所装电梯分摊费用的全款发票。

(二)提取职工身份资料

1.提取职工身份证件。

2.提取职工为房屋产权人(公有住房承租人)配偶的,还应提供婚姻关系证明。

3.提取职工为房屋产权人(公有住房承租人)直系血亲的,还应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第四十一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既有房屋由于老旧小区改造提升、城市更新后增加面积的,房屋产权人(公有住房承租人)及其配偶、本人直系血亲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增加面积资料

1.房屋产权人(公有住房承租人)身份证件。

2.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公有住房承租协议。

3.施工验收证明文件复印件。

4.施工费用的全款发票。

(二)提取职工身份资料

1.提取职工身份证件。

2.提取职工为房屋产权人(公有住房承租人)配偶的,还应提供婚姻关系证明。

3.提取职工为房屋产权人(公有住房承租人)直系血亲的,还应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第七节 偿还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委托提取

第四十二条 职工及其配偶已签订《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按月还款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协议书》(以下简称《委提协议》)开通委托提取业务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贷款承办银行在其按月偿还贷款本息后,提取住房公积金并划入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银行储蓄账户或借款人在贷款承办银行开立的还款代扣账户。

第四十三条 借款人配偶可停止或增加委托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借款人配偶应提供以下资料:

1.借款人配偶停止委托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提供配偶身份证件。

2.借款人配偶申请增加委托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提供借款人身份证件、配偶身份证件及婚姻关系证明。

第四十四条 《委提协议》生效后,贷款账号变更、住房公积金联名卡银行储蓄账号变更、缴存单位发生变动、借款人或配偶新设立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账户的,《委提协议》相应内容自动变更并继续有效。

第四十五条 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包括组合贷款住房公积金部分和按揭部分)本息全部清偿或借款人及配偶全部资金账户均注销的,《委提协议》自动终止。借款人申请终止《委提协议》的,应持身份证件到管理部办理终止业务。

第四十六条 《委提协议》生效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及贷款承办银行在借款人按月偿还贷款本息后,按下列规则办理提取业务:

(一)委托提取额度

1.借款人和配偶资金账户余额大于或等于按月偿还的贷款本息,按借款人本月已偿还的贷款本息金额提取;

2.借款人和配偶资金账户余额小于按月偿还的贷款本息,提取借款人和配偶全部资金账户余额;

3.职工及配偶各资金账户余额均为零时,暂不予提取。

(二)委托提取时间

1.借款人及配偶各资金账户余额合计大于等于当月还款额的,自还款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取;

2.借款人及配偶各资金账户余额合计小于当月还款额,且双方均已缴存当月住房公积金的,自还款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取;

3.借款人及配偶各资金账户余额合计小于当月还款额,且有一方或双方均未缴存当月住房公积金的,暂不办理提取。职工及配偶住房公积金发生汇缴的,按照上述规则处理。以上均不符合的,每月末日办理提取。

第八节 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按月冲还贷款和约定提取

第四十七条 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包括组合贷款中住房公积金部分)的职工及其配偶可申请办理按月冲还贷款业务,授权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住房公积金按月冲还贷款本息。

第四十八条 办理组合贷款的职工及其配偶可申请办理约定提取业务,授权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贷款承办银行在其按月偿还组合贷款中按揭部分贷款本息后,提取住房公积金划入借款人在贷款承办银行开立的还款代扣账户。同时办理按月冲还贷款和约定提取业务的,职工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将优先用于偿还组合贷款中住房公积金部分。

第四十九条 职工及配偶申请开办按月冲还贷款和约定提取业务应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授权申请。业务授权的签署、变更及终止应由本人办理,不得委托他人代办。

第五十条 职工于贷款发放后申请办理按月冲还贷款和约定提取业务的,职工及配偶应提供以下资料:

1.借款人身份证件;

2.配偶同时申请提取业务的,还应提供配偶身份证件及婚姻关系证明。

第五十一条借款人配偶可停止或增加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应提供以下资料:

1.借款人配偶申请停止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提供配偶身份证件。

2.借款人配偶申请增加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提供借款人身份证件、配偶身份证件及婚姻关系证明。

第五十二条 按月冲还贷款和约定提取的业务授权生效后,贷款账号变更、缴存单位发生变动、借款人或配偶新设立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账户的,业务授权事项的相应内容自动变更并继续有效。

第五十三条 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包括组合贷款中住房公积金部分)全部清偿的,按月冲还贷款业务授权事项自动终止;借款人组合贷款中按揭部分全部清偿的,约定提取业务授权事项自动终止;借款人及配偶全部资金账户均注销的,按月冲还贷款和约定提取业务授权事项自动终止。借款人申请终止按月冲还贷款和约定提取业务的,应持身份证件到管理部办理终止业务。

第五十四条 约定提取的业务授权生效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及贷款承办银行根据借款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应还未还部分的本息合计金额从借款人和配偶双方各资金账户进行预留。预留金额后的可用余额在借款人按月偿还组合贷款中按揭部分贷款本息后,按下列规则办理提取业务:

1. 借款人和配偶资金账户的可用余额合计大于或等于按月偿还的贷款本息,按借款人本月已偿还的贷款本息金额提取。

2.借款人和配偶资金账户的可用余额合计小于按月偿还的贷款本息,提取借款人和配偶全部资金账户的可用余额。未提取部分的还款额度计入后续约定提取业务,待发生资金入账后提取。

3.借款人和配偶资金账户余额均为零元的,暂不予办理提取。未提取部分的还款额度计入后续约定提取业务,待发生资金入账后提取。

第五十五条 在提取承办银行办理组合贷款的职工,贷款当前不存在逾期未还的,可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前偿还组合贷款中按揭部分(以下简称“组合按揭余额还贷”)。

第五十六条 符合组合按揭余额还贷申请条件的借款人及配偶,应本人到任一管理部对应的提取承办银行网点申请办理。

(一)申请资料

1.借款人身份证件;

2.配偶同时申请提取业务的,还应提供配偶身份证件及婚姻关系证明。

(二)提取承办银行受理

提取承办银行审核通过后将业务申请信息通过网络传递至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经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准予提取的,当日将提取资金划至提取承办银行用以冲还相应按揭贷款本金及利息。冲还的按揭贷款本金利息合计应等于提取金额。

第九节 按揭贷款联网提取

第五十七条 具备条件的商业银行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签署相关协议后可开展按揭贷款信息联网合作。合作银行的借款人因偿还贷款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时,可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和按揭贷款账号到管理部签署申请书,授权合作银行和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利用其按揭贷款的电子信息,办理提取相关业务。

第五十八条 合作银行将借款人授权开通按揭贷款信息联网生效期内的还款信息传递至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经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系统审核通过后将还款本息金额计入可提取额度。借款人及配偶办理提取业务时,不再提供还款凭证,以银行传递的还款信息为准。借款人授权开通按揭贷款信息联网之前的还款信息,应提供还款凭证办理提取。

第四章 非住房消费提取

第五十九条 非住房消费提取包括销户提取和非销户提取。

职工因被纳入本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或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范围或因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按非销户提取办理,重大疾病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医师协会发布的重大疾病范围为准。

职工因以下原因办理提取业务的,同时注销账户:

1.离、退休。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3.到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定居。

4.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未在异地继续缴存,且账户封存满半年。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相关权利人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同时注销。

第六十条 职工办理销户提取业务,提供以下资料:

(一)提取人身份资料

身份证件,其中职工到国外定居的,应提供当地签发的护照及经公证的中文译本或翻译中心出具的中文译本,中文译本原件由管理部留存;到港、澳、台地区定居的,应提供当地签发的护照或港、澳、台通行证等有效身份证件。(本章所涉及的身份证件均参照执行。)

(二)证明资料

1.离休职工应提供离休证;退休职工应提供退休证、退职证。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提供《天津市伤、病托管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和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3.到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定居的,应提供户口注销证明或加盖“注销”印章的户口簿。

第六十一条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经继承权(遗赠抚养)公证或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调解)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应提供以下资料:

1. 全部权利人身份证件。权利人包括相关法律文书确定的共有人、继承人(受遗赠人)等。

2. 职工死亡证明,如继承权(遗赠扶养)公证书或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中明示职工已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可不提供本证明。

3.继承权(遗赠扶养)公证书或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为一审判决(裁定)的,权利人应对相关法律文书的有效性进行书面承诺。

4.全部权利人均应本人到场办理。情况特殊本人无法到场办理,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和授权委托书一份。

第六十二条 职工死亡或宣告死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免公证办理:

(一)死亡职工各资金账户(包括住房公积金、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下同)余额合计在1万元(含)及以下的,应由死亡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或公证遗嘱指定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办理销户提取业务,并提供以下资料:

1.提取人身份证件。

2.职工死亡证明。

3.提取人签署的责任声明。

4.死亡职工配偶提取的,提供婚姻关系证明。

5.死亡职工子女、父母提取的,提供同户籍户口簿、出生证明、户籍管理部门调取的户籍档案或公证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6.死亡职工公证遗嘱指定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的,提供经公证的遗嘱。

(二)死亡职工各资金账户余额合计在元(含)及以下的,应由死亡职工的同户籍亲属办理销户提取业务,并提供以下资料:

1.提取人身份证件。

2.职工死亡证明。

3.提取人签署的责任声明。

4.死亡职工配偶提取的,提供婚姻关系证明。

5.死亡职工同户籍亲属提取的,提供同户籍户口薄、户籍管理部门调取的户籍档案或公证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第六十三条 职工被纳入本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或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范围,应提供身份证件办理提取业务,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联网核查相关信息无误后办理。

第六十四条 职工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或重大手术住院治疗的,可办理一次性提取业务,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身份资料

1. 提取人身份证件。

2.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还应提供配偶身份证件及婚姻关系证明。

(二)提取人与患者关系资料,包括婚姻关系证明或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三)患重大疾病或重大手术住院治疗资料

1.职工本人、职工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参加医疗保险,患大病就医的提供以下资料:

市医保定点医院或医保机构认可的医院加盖就诊医院医疗保险证明专用章的《诊断证明书》(因重大手术提取住房公积金,《诊断证明书》中未明确手术治疗的,还需提供就诊医院出具的手术证明,下同);住院费用清单;加盖就诊医院病案印章的《出院记录》或《出院小结》。

在与市医保机构联网的定点医院就医的,应提供加盖就诊医院医疗保险证明专用章的《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申请支付审核单》或加盖就诊医院收费印章的《天津市医疗机构住院专用收据》(红联)。在未与市医保机构联网的医院就医的,提供加盖医疗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印章的《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单位申请支付明细表》。

2. 职工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未参加医疗保险,因患大病就医的,提供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出具并加盖医院诊断证明章的《诊断证明书》;加盖就诊医院收费印章的《天津市医疗机构住院专用收据》(红联)或其他医疗单位住院票据;住院费用清单;加盖就诊医院病案印章的《出院记录》或《出院小结》。

第五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提取程序参照本操作细则执行,与住房公积金提取同时办理,提取额度与住房公积金合并计算。

第六十六条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职工提取情形真实性有异议需进一步调查核实的,可通过对单位和职工进行告知问询,调查核实相关情况。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发现职工提供虚假资料、虚报信息等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将根据《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责令职工限期退回违法所提款额。逾期不退回的,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具有上述行为的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的缴存职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将违规违法提取住房公积金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六十七条 在职工租房约定提取期限内,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对职工及配偶的申报情况进行复核,复核情况与申报情况不符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终止其约定提取。

第六十八条 职工在管理部柜台申请办理业务的,应按本操作细则提供资料,职工也可在网上同步办理部分业务。

第六十九条 本操作细则自8月25日起施行。原《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操作细则 天津市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归集业务操作细则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操作细则的通知》(津公积金中心发〔〕17号)中《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操作细则》废止。

政策来源:天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https://www.zfgjj.cn/tjgjjcms/mainSitePc/regalutiondetail.jsp?id=322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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