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天津公积金系统维护暂停办理业务的通知
➤➤天津住房公积金提取办理程序(最新)
住房公积金提取按业务处理方式分为柜台提取、委托提取、按月冲还贷款提取、约定提取和余额还贷提取。
柜台提取是指职工持规定资料到管理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当时进行相关业务审核,审核通过的当日完成资金提取。审核发现业务需核实处理的,一般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并将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通知职工。
委托提取是指职工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相关协议,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与贷款承办银行按照协议内容自动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并划入指定账户。职工按月偿还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以下简称组合贷款)和支付公共租赁住房房租可办理委托提取业务。
按月冲还贷款提取是指职工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和提取承办银行提交授权申请,直接提取住房公积金,按月冲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包括组合贷款中住房公积金部分)。
约定提取是指职工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授权申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与贷款承办银行按照授权事项自动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并划入指定账户。职工按月偿还组合贷款中按揭部分和支付自住住房房租可办理约定提取业务。
余额还贷提取是指职工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和提取承办银行提交授权申请,直接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前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包括组合贷款中住房公积金部分)和提前偿还在提取承办银行办理的组合贷款中按揭部分。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特别规定外,提取资金划入职工在提取承办银行开立的储蓄账户。
住房公积金提取按照提取同时是否注销账户分为销户提取和非销户提取。全市提取职工可到任一管理部办理。
柜台提取可由本人办理也可委托他人办理。提取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监护人办理。
(一)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应提供以下代办人身份证明
1.代办人身份证。
2.职工因到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定居委托他人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还应提供经公证或中国使领馆认证的授权委托书一份。
(二)监护人代为办理的,应提供以下监护人身份证明
1.监护人身份证。
2.人民法院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材料(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无需提供)。
3.具备法律效力的监护证明或亲属关系证明。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确保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因业务审核需对职工婚姻、征信、住房等信息进行核验的,应由本人书面或其他合法方式授权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
政策来源:天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https://www.zfgjj.cn/tjgjjcms/mainSitePc/regalutiondetail.jsp?id=3222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