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社局关于调整天津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
近日,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改革完善退役养老保险制度。这是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深化保险制度改革的又一项重要制度安排,是后勤政策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的改革意见,总后勤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印发了《关于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改革完善退役养老保险制度的管理模式、人员范围、计算标准、转移接续办法等做出了规定。明确从2014年10月1日起,退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在退役离开时,由所在单位财务部门一次性计算给予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和职业年金补助,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
《通知》规定,退役参加企业职工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按本人服役期间各年度月缴费工资和相应的标准计算;职业年金补助,按2014年10月1日以后本人服役期间各年度月缴费工资和相应的标准计算。退役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和职业年金补助,按2014年10月1日以后本人服役期间各年度月缴费工资和相应的标准计算。
《通知》规定,退役参加企业职工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由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开具转移凭证交给本人,将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金通过银行划转至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职业年金补助交给本人。退役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由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开具转移凭证交给本人,将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和职业年金补助资金通过银行划转至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退役后,由安置单位或本人持开具的转移凭证,到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为确保退役士兵养老保险待遇落实,《通知》规定,所在单位财务部门直接向退役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邮寄转移凭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据此主动为退役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做好退役养老保险待遇的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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