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天津公积金系统维护暂停办理业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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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住房消费提取包括销户提取和非销户提取。
职工因被纳入本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或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范围或因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按非销户提取办理,重大疾病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医师协会发布的重大疾病范围为准。
职工因以下原因办理提取业务的,同时注销账户:
1.离、退休。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3.到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定居。
4.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未在异地继续缴存,且账户封存满半年。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相关权利人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同时注销。
职工办理销户提取业务,提供以下资料:
(一)提取人身份资料
身份证件,其中职工到国外定居的,应提供当地签发的护照及经公证的中文译本或翻译中心出具的中文译本,中文译本原件由管理部留存;到港、澳、台地区定居的,应提供当地签发的护照或港、澳、台通行证等有效身份证件。(本章所涉及的身份证件均参照执行。)
(二)证明资料
1.离休职工应提供离休证;退休职工应提供退休证、退职证。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提供《天津市伤、病托管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和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3.到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定居的,应提供户口注销证明或加盖“注销”印章的户口簿。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经继承权(遗赠抚养)公证或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调解)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应提供以下资料:
1. 全部权利人身份证件。权利人包括相关法律文书确定的共有人、继承人(受遗赠人)等。
2. 职工死亡证明,如继承权(遗赠扶养)公证书或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中明示职工已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可不提供本证明。
3.继承权(遗赠扶养)公证书或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为一审判决(裁定)的,权利人应对相关法律文书的有效性进行书面承诺。
4.全部权利人均应本人到场办理。情况特殊本人无法到场办理,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和授权委托书一份。
职工死亡或宣告死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免公证办理:
(一)死亡职工各资金账户(包括住房公积金、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下同)余额合计在1万元(含)及以下的,应由死亡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或公证遗嘱指定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办理销户提取业务,并提供以下资料:
1.提取人身份证件。
2.职工死亡证明。
3.提取人签署的责任声明。
4.死亡职工配偶提取的,提供婚姻关系证明。
5.死亡职工子女、父母提取的,提供同户籍户口簿、出生证明、户籍管理部门调取的户籍档案或公证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6.死亡职工公证遗嘱指定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的,提供经公证的遗嘱。
(二)死亡职工各资金账户余额合计在元(含)及以下的,应由死亡职工的同户籍亲属办理销户提取业务,并提供以下资料:
1.提取人身份证件。
2.职工死亡证明。
3.提取人签署的责任声明。
4.死亡职工配偶提取的,提供婚姻关系证明。
5.死亡职工同户籍亲属提取的,提供同户籍户口薄、户籍管理部门调取的户籍档案或公证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职工被纳入本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或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范围,应提供身份证件办理提取业务,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联网核查相关信息无误后办理。
职工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或重大手术住院治疗的,可办理一次性提取业务,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身份资料
1. 提取人身份证件。
2.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还应提供配偶身份证件及婚姻关系证明。
(二)提取人与患者关系资料,包括婚姻关系证明或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三)患重大疾病或重大手术住院治疗资料
1.职工本人、职工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参加医疗保险,患大病就医的提供以下资料:
市医保定点医院或医保机构认可的医院加盖就诊医院医疗保险证明专用章的《诊断证明书》(因重大手术提取住房公积金,《诊断证明书》中未明确手术治疗的,还需提供就诊医院出具的手术证明,下同);住院费用清单;加盖就诊医院病案印章的《出院记录》或《出院小结》。
在与市医保机构联网的定点医院就医的,应提供加盖就诊医院医疗保险证明专用章的《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申请支付审核单》或加盖就诊医院收费印章的《天津市医疗机构住院专用收据》(红联)。在未与市医保机构联网的医院就医的,提供加盖医疗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印章的《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单位申请支付明细表》。
2. 职工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未参加医疗保险,因患大病就医的,提供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出具并加盖医院诊断证明章的《诊断证明书》;加盖就诊医院收费印章的《天津市医疗机构住院专用收据》(红联)或其他医疗单位住院票据;住院费用清单;加盖就诊医院病案印章的《出院记录》或《出院小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