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社局关于调整天津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天津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和待遇享受管理,2020年9月8日,天津市医保局起草《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及待遇享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参保缴费及待遇、中断缴费及补缴、退休人员医保待遇等方面均有调整。通知拟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至2025年11月30日废止。
用人单位参保缴费及待遇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时足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救助费,并自参保缴费当月起,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按规定报销。
(一)新参保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按照统账结合模式(缴费比例12%,其中,单位缴费10%、职工个人缴费2%)参保缴费,职工和退休人员建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二)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已经按照大病统筹模式(缴费比例8%)参保缴费的,职工和退休人员不建立个人账户。
(三)已经按照统账结合模式参保缴费的用人单位,不可变更为按照大病统筹模式参保缴费;已按照大病统筹模式参保缴费的用人单位,为退休人员一次性缴纳5年个人账户所需医疗保险费后,可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变更为按照统账结合模式参保缴费,并自变更之月起,职工和退休人员建立个人账户。
为退休人员一次性缴纳5年个人账户所需医疗保险费计算公式为:(缴费当月70周岁以下退休人员人数x480元+70周岁以上退休人员人数x600元+建国前老工人人数x720元)x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