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社局关于调整天津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
一、单位因业务需要邀请外单位人员指导工作、参与相关业务活动等,发生的有关餐费是否可以依据邀请函列入公务接待费?
各单位确因工作需要,邀请外单位人员指导工作、参与相关业务活动等,在履行单位内部审批手续后,可以依据邀请函等,按照公务接待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在公务接待费中列支,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其他合理的科目列支。
二、公务接待中负责接待的具体工作人员和有关领导的随行人员发生的餐费及标准如何掌握?
各单位的接待工作人员在接待活动期间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回本单位就餐的,经接待单位领导批准,可以按照早餐每人每次不超过20元、午餐和晚餐每人每次不超过40元的标准,凭票据实报销。有关领导的随行人员发生的就餐费用可按上述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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