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社局关于调整天津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
>>>办理对象:
①在本市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等全日制学校就读的非在职学生;
②在本市幼儿园、托儿所、保育院的儿童;
③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有《天津市居住证》、部门出具的《港澳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居住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凭证》、《天津市居住证受理回执》等有效证件的未入学入托的儿童(含新生儿)。
>>>缴费费用:320元/人/年
>>>缴费时间:每年9月1日至11月30日
>>>办理地点:
①学校学生、托幼机构和儿童福利院儿童以所在学校、托幼机构或福院为单位,到所在区社保分中心办理参保登记。
②因退学、辍学等原因离开学校或托幼机构的学生儿童,可到所属乡镇(街道)综合服务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其中,未满十八周岁的继续以学生身份办理参保登记;年满十八③周岁的按照成年居民身份办理参保登记。
③外省市主管单位认定的特殊人员、申请助学贷款的学生,仍由学校组织集中参保登记。
>>>保障期限:
1.参保
未参加当年度居民医保的新入学、入托学生儿童:在下一年度申报缴费期内以学校、托幼机构为单位办理下一年度参保缴费的,当年9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当年度居民医保待遇,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下一年度居民医保待遇。
2.续保
当年缴费成功的人员,自次年的1月1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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