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社局关于调整天津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
用人单位失业保险登记:
1、登记期限:
用人单位应当自依法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登记。
2、所需材料:
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3、登记地点:
到所在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失业保险登记。
4、审核时间:
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放失业保险登记证。
5、登记事项变更:
用人单位失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原发放失业保险登记证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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