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天津公积金系统维护暂停办理业务的通知
柜台提取公积金可以委托他人办理。
(一)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应提供以下代办人身份证明
1. 代办人身份证;
2. 职工死亡或宣告死亡,配偶、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配偶和全部继承人均应本人到场办理。情况特殊本人无法到场办理的,委托除本人外其他人办理的,应提供《提取住房公积金授权委托书》(附件1)一份。
3. 职工因到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定居委托他人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经公证或中国使领馆认证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授权委托书》一份。
(二)监护人代为办理的,应提供以下监护人身份证明
1. 监护人身份证;
2. 具备法律效力的《监护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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