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社局关于调整天津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
天津社会保险积分:
在天津市参加社会保险按险种计分。
社会保险缴费满12个月不满36个月的,每年最高积22分。其中: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积10分、基本医疗保险积3分、失业保险积3分、工伤保险积3分、生育保险积3分。
缴费满36个月的,自满36个月的下一月起,每年最高积28分。其中: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积12分、基本医疗保险积4分、失业保险积4分、工伤保险积4分、生育保险积4分。
申请人补缴社会保险费年限、异地转入的外省市缴费年限、灵活就业人员个人缴费年限不予连续和累计计算积分。
计算积分的时间,第一期申报的以上年12月31日为截止日期,第二期申报的以当年6月30日为截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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