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公积金商转公政策
一、住房类提取额度
1.购买商品房,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购房实际支出的总额。
2.购买二手房,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购房实际支出的总额。
3.购买公有住房,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购房实际支出的总额。
4.购买本单位集资房,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购房实际支出的总额。
5.购买拆迁安置住房,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购房实际支出的总额。
6.购买拍卖住房,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购房实际支出的总额。
7.购买政府组织实施保障性住房,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购房实际支出的总额。
8.购买太原行政区域以外住房,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购房实际支出的总额。
9.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双方父母和子女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支出的总额。
10.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当年房租支出总额。
11.租赁商品住房,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承租人缴存地的提取标准。
1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双方父母和子女均可提取,每次提取额双方合计不得超过提取日之前12个月以内的内足额、不足额或者提前还本付息额或者贷款机构出具的申请日当月或者上月该笔购房贷款的余额。以前未提取的不计入当期累计。每还12个月均可提取一次。
13.支付物业费的,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购房实际支出的总额。
二、非住房类提取额度
1.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均可提取,每次提取额双方合计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12倍。以前未提取的不计入当期累计。享受期间内每隔12个月均可提取一次。
2.本人或直系亲属发生不可预见的灾难性事故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均可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部分存储额。
3.到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定居的,可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4.调离本行政区域的,可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5.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继承人可提取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6.患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均可提取,每次提取额合计不得超过提取日之前12个月以内实际支付的药费支出。以前未提取的不计入当期累计。患病期间内每隔12个月均可提取一次。
7.与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封存状态并符合有关规定的,可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8.单位发生撤销、解散、破产情形,无欠缴住房公积金行为的;或者有欠缴住房公积金行为,由清算组织进行清算后按规定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可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9.离休、退休的,可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10.因见义勇为造成人身伤害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均可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部分存储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