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公积金商转公政策
哪些情况下职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答:(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包括:①购买商品房;②购买二手房;③购买公有住房;④购买本单位集资房;⑤购买拆迁安置住房;⑥购买拍卖住房;⑦购买政府组织实施保障性住房;⑧购买太原行政区域以外住房;⑨建造、翻建自住住房;⑩大修自住住房。
(2)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3)租赁政府廉租住房的;
(4)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5)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6)患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7)因见义勇为造成人身伤害的;
(8)本人或直系亲属发生不可预见的灾难性事故;
(9)离休、退休的;
(10)到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11)调离本行政区域的;
(12)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13)与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封存状态并符合有关规定的;
(14)单位发生撤销、解散、破产情形,无欠缴住房公积金行为的;或者有欠缴住房公积金行为,由清算组织进行清算后按规定补缴住房公积金的。
其中:第(1)项至第(8)项属部分提取;第(9)项至第(14)项属销户提取;第(1)项至第(8)项职工配偶均可提取;第(6)项和第(8)项职工的直系亲属也可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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