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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忻州市公积金缴存基数

来源:互联网 2023-10-30 21:07:03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1、自2021年7月1日起,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2020年1月至12月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缴存基数确定后,在本缴存年度内不得变更。

2、职工月平均工资的计算方法为,职工月平均工资=职工本人年工资总额÷实际发放工资月数。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及政策解读的规定计算,具体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同时还包括按月、按季、按年发放的属于工资总额范围的奖励性工资;基层乡镇人员乡镇工作补贴应属于职工工资总额范围。医疗卫生费、冬季取暖补贴、上下班交通补贴以及洗理费不属于工资总额范围。

3、2021年1月1日以后新参加工作或新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应当以第二个月的当月工资为缴存基数;2021年1月1日以后新调入的职工,以调入当月工资为缴存基数;上述两种情况缴存基数在本缴存年度内不再进行调整。

4、本年度的缴存基数实行上下限控制,一是不得低于《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晋政办发[2017]120号)中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市直、忻府区、原平市1600元;定襄县、代县、宁武县、河曲县、保德县1500元;繁峙县、神池县、五寨县、偏关县、岢岚县、静乐县、五台县1400元;二是不得超过忻州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20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忻州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20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785元,其3倍为17355元。

5、单位不进行年度缴存基数调整的,需提交书面说明,并按照相应程序审查核实。

6、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应包括单位缴存部分和职工个人缴存部分,分别为职工缴存基数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职工缴存基数乘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单位缴存部分和职工个人缴存部分应分别实行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四舍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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