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公积金商转公政策
2018年5月9日,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公告,开通部分公积金提取业务网上办理。通知原文如下:
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开通互联网渠道办理购买自住住房、租赁商品住房和支付物业费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经与大原市房产管理局共同努力,实现了我市住房公积金信息与房产信息的互联共享,我中心将开通缴存职工通过互联网渠道申请办理购买自住住房、租赁商品住房和支付物业费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业务通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业务类型
缴存职工真实发生购买自住住房、租赁商品住房和支付物业费的住房消费行为,可以通过互联网方式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
(一)购买商品住房(网签或备案状态) 提取
我中心缴存职工购买六城区范围内的商品住房,且购房状态处于网签或备案,可以申请办理提取。
(二)购买商品、二手或公有住房(已办理房屋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提取
我中心缴存职工购买六城区范围内的商品、二手或公有住房,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者《不动产权证书》,可以申请办理提取。
(三)支付物业费提取
我中心缴存职工拥有六城区范围内的自住住房,且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者《不动产权证书》,可以申请办理提取。
(四)租赁商品住房提取
我中心六城区分理处范围内的缴存职工,在六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可以申请办理提取。
二、申请条件
缴存职工符合以下条件,可以通过互联网渠道申请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一)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可提取业务类型;
(二)住房公积金账户无担保和无全额冻结;
(三)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完整准确;
(四)住房公积金账户记载的个人信息和本人填报的房产信息与大原市房产管理局房产登记簿所记载的完全一致;
(五)持有有效的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三、办理方式
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缴存职工可以登陆我中心门户网站(http://zfgjj.taiyuan.gov.cn),扫描二维码,下载手机APP,并根据程序提示自助申请,我中心业务系统收到申请后,将同步向太原市房产管理局请求联网核查申请人的房产信息,如果反馈信息完全一致,系统将根据设定的业务规则自动审批,提取资金同步划转至申请人的联名卡银行账户。
本通知所规定的可提取业务类型的办理规则,同时应当符合《太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指南》及其他政策文件的相关规定。
缴存职工通过互联网渠道申请提取,因个人信息有误无法成力办理的,可以向我中心客服热线12329反馈。
不符合本通知规定办理条件的缴存职工,可以按照原有业务见定,通过我中心分理处的柜面进行办理。
本通知自2018年5月10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