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公积金商转公政策
(一)缴存基数
1、自2021年7月1日起,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由2019年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20年1月至12月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
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的计算方法: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职工本人年工资总额÷实际发放工资月数;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计算执行,具体由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同时还包括按月、按季、按年发放的属于工资总额范围的奖励性工资。
2、2021年1月1日以后新参加工作或者新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从参加工作或新签订劳动合同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以其第二个月的当月工资作为缴存基数。
2021年1月1日以后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以其调入当月工资作为缴存基数。
上述两种情况缴存基数在本年度内不再进行调整。
3、缴存基数实行上下限控制。根据《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不应高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不应低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按照阳泉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20年阳泉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68077元计算,本年度缴存基数上限为17019元;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晋政办发[2017]120号)规定,本年度缴存基数下限为城区、矿区、郊区、开发区1700元;平定县、盂县1500元。
4、单位应当如实申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随意降低缴存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