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公积金商转公政策
缴存范围
根据《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外国及港、澳、台以及外省、市的企业和其他组织常驻本市的分支机构或者代表机构可以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其他符合规定条件的组织和个人也可以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缴存基数
根据《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应当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核定一次。
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职工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新参加工作(新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单位应当从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第二个月的当月工资。新调入的职工,单位应当从该职工调入之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