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租房公积金提取政策(条件+材料+额度)
更新时间:2021年8月13日09:52:46
关于调整宿迁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一、基数调整标准
1、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2020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核定,最高不超过19675元。
2、2021年度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以该职工参加工作后第二个月的工资收入计算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2021年度新调入的职工,以该职工调入后当月发放的工资收入计算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
2020年度新调入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2020年新单位和原单位发放的工资总额除以实际工作月数。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按照缴存基数×缴存比例进行计算,计算结果四舍五入分别精确到元。
二、执行时间、办理渠道
从2021年1月1日起按照调整后的月缴存基数缴存(补缴)住房公积金。
各缴存单位如需调整,请到各服务窗口及受托银行申请办理;已开通网厅业务的缴存单位,可登录中心网厅自行调整(网厅地址:https://wt.sqzfgjj.com/i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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