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租房公积金提取政策(条件+材料+额度)
>>申请条件:
1.职工按月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我市缴存不满6个月的职工,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和在我市的缴存时间合并计算。
2.借款人同意以所购房屋作为贷款抵押。
3.贷款人有稳定的职业、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夫妻双方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在贷款尚未还清前,不论夫妻关系是否存续,任一方均不可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5.职工购买住房的,不得以购买该住房名义提取公积金后,再以购买该住房名义申请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6.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理材料:
1.买、卖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
2.买、卖双方的婚姻证明材料原件。
3.买、卖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原件。
4.买、卖双方在公积金中心指定银行的储蓄存折(银行卡)原件(可容缺)或容缺办理信用承诺书。
5.买方的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报告。
6.卖方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买、卖双方已婚的,上述材料均需提供夫妻双方资料)
>>办理流程
1.买、卖双方持资料到住房公积金中心申请贷款,填写《宿迁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
2.贷款经办人应依据不动产登记部门提供的房屋参考价对买卖协议上房屋于市场价的,按周边同地段商品房交易价格确定。
3.中心审批后,借款申请人到银行签订借款合同,银行通过住房公积金系统自行打印《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通知书》。
4.买、卖双方持借款合同到相关部门办理网签、纳税、转移登记和抵押登记手续。
5.借款申请人将网签合同、契税发票、银行借款合同、抵押登记证明递交至住房公积金中心(市区由不动产中心负责材料传送),贷款经办人按要求完成信息核实、相关材料系统扫描、放款轮候以及资料归档等工作。协议约定房屋价格是否一致,如纳税房屋价格明显低于协议约定的房屋价格且影响贷款额度的,取消借款合同。情节严重的,将违诺信息纳入个人信用信息管理,5年内不得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线下办理点:
市直管理部:宿迁市便民方舟3号楼1楼大厅
沭阳管理部:沭阳县常州路16号(金禾理想城9号)
泗阳管理部:泗阳县北京东路11号政务服务中心二楼
泗洪管理部:泗洪县古徐广场北侧政务服务中心5楼大厅
宿豫管理部:洪泽湖东路华益大厦政务服务中心2楼
宿城管理部:宿城区市民服务中心群楼2楼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其中7月1日至9月30日14:30-18: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电话:0527-12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