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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来源:互联网 2023-01-24 03:03:02

汕尾市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一、经社保机构审定认可后,从缴费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参保人享有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是指在目前经济条件下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由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所能提供的、适宜的诊疗技术服务和用药。

三、参保人在门诊就医购药的,其医疗费用从个人医疗帐户中支付。个人医疗帐户资金用完后,由参保人自付。

四、参保人住院的,其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包括起付标准)以下的,由参保个人负担;起付标准以上的,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由参保人和统筹基金共同负担。

(一)起付标准为:一级医院为400元,二级医院为600元,三级医院为800元。

(二)负担比例为:一级医院统筹基金负担95%,个人负担5%;二级医院统筹基金负担85%,个人负担15%;三级医院统筹基金负担80%,个人负担20%。

五、参保人在非定点医院住院的,个人负担增加5%。

六、每人每年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

七、参保人住院须凭诊断证明书向社保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住院。确因危、急病等未能及时办理申请手续的,应在入院次日(节假日顺延)补办有关手续。否则,社保机构拒付其发生的医疗费用。

八、参保人住院时,一般只能住普通病房。确因病情需要,经社保机构批准后,可住重症监护病房或特殊病房。

九、参保人在住院期间,确因病情需要转院的,由主诊医师提出并填报《转院申请表》,经主诊医师所在科主任签字,医务科审核同意,报市社保局批准。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及个人负担比例按转入医院的级别支付。

十、参保人因出差、探亲、休假、旅游、退休后在异地居住住院或派驻外地(境内)期间住院,其费用报销按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到社保机构结算。

十一、参保人住院治疗终结,可出院仍不出院者,经医疗技术鉴定小组确认治疗终结成立,则其住院医疗费用自终结之日起由个人自理。

十二、离休人员、老红军、二等甲级以上革命伤残的医疗待遇不变,其医疗费用按原渠道解决,由社保经办机构单独列帐管理。支付确有困难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帮助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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