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关于开展存量房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带押过户”业务的通知
申请材料
提示:支持电子证照。电子身份证、电子营业执照、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结婚证、离婚证等,可通过“爱山东”APP申领并出示电子证照,办理业务及咨询。
柜台办理所需材料
1.单位申报:
(1)《青岛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信息变更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
(2) 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3)职工变更姓名、身份证号码并在户籍管理部门备案的,或信息完全变更的,需同时提供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
(4) 职工I类借记卡备案登记的,单位经办人应提供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职工身份证件原件、I类借记卡原件、《青岛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信息变更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到柜台办理。
2.职工本人申报:
(1)职工身份证原件;
(2)职工变更姓名、身份证号码并在户籍管理部门备案的,或信息完全变更的,需同时提供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
(3)职工I类借记卡备案登记的,职工本人应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原件、I类借记卡原件,《青岛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信息变更申请表》(无需加盖单位印章)到柜台办理。
(I类借记卡仅限于:建行、工行、农行、中行、交行、光大银行、青岛银行、青岛农商银行、恒丰银行、招商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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