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关于开展存量房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带押过户”业务的通知
汇缴时间
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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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缴存基数
自2021年7月1日起,青岛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19年职工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20年职工月平均工资。
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青岛市2020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26502.75元。
2021年度各(区)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分别按照青岛市上一年度月平均最低工资标准确定,其中市南区、市北区、黄岛区、崂山区、李沧区、城阳区、即墨区为1910元,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为17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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