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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拆迁补偿归谁

2023-05-15 01:22:21 来源:互联网 分类:房产常见问题

公房由于产权所有人和使用人不同,因此公房拆迁首先需要确定补偿权利人,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况:

1、原承租人健在,并且在征收时一直未变更过公房承租人姓名,那么承租人当然还是原承租人,因此,作为作为权利人征收补偿给予其是没有任何争议的。

2、原承租人在征收前已经死亡,但是其生前承租的住房还一直由其家人或亲人居住,而且也已经变更了承租人姓名,那么此时的承租人自然是变更后的承租人,且拆迁补偿款也归其有。这里面一般情况下,公房的承租人都是与原单位具有某种工作关系,基于此而获得了公房的承租权,公房承租人对于所承租的公房的权利也不可以继承的方式转由其继承人享有,只能通过变更的方式转由符合条件的继承人或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享有。公房承租人也不可以遗嘱的方式对所承租的公房作出实体的处分。

依据北京市有关变更承租人的规定和原单位的规定,只有原承租人死亡或者生前外迁后符合一定条件才允许承租人变更,变更以后的承租人自然是权利的享有者。

公房拆迁补偿归谁

3、原承租人死后或者生前外迁后未依法变更,公房由其共同生活的部分家庭成员继续居住并交纳房租,按规定早就应当办理变更手续,但基于种种原因并没有及时办理变更承租人手续,还是原承租人的名义。那么,此时因承租人的死亡造成租赁合同终止,承租人资格丧失。

公房承租人的征收补偿原本不是一个特殊的问题,在废止了的《城市住房拆迁管理条例》中也明确规定的,可到了2011年《国有土地面上住房征收与补偿条例》施行时,补偿对象却成了被征收住房的所有权人这一类人,公房承租人的概念在新规中再也找不着了,因此到目前为止,在实践中公房承租人依然面临着征收时的补偿权益难以得到保障的问题。

根据规定:申请变更公房承租人的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1、原承租人死亡或外迁;2、与原承租人为同一户口;3、是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员;4、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二年以上;5、没有其他住房。

对公房承租人的补偿

各地对公房拆迁补偿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大多都是依据各地的相关规定。但要明确一点,公房是国家财产,不可作为私人财产被继承。住房承租人购买现住公房后作为被拆迁人,由拆迁人按照被拆迁住房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政府对被拆迁人不再提供经济适用住房。以下是部分省市对公房拆迁补偿的规定:

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面上住房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中对公房承租人的含义也做了具体解释:“公有住房承租人,是指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与公有住房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建立租赁关系的个人和单位”。

根据该《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征收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出租居住住房,被征收人挑选货币补偿的,租赁关系终止,对被征收人的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评估价格×20%;对公有住房承租人的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评估价格×80%+价格补贴,被征收住房属于旧式里弄住房、简屋以及其他非成套独用居住住房的,按照本细则规定增加套型面积补贴。

征收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出租居住住房,被征收人挑选住房产权调换的,由被征收人负责安置公有住房承租人,租赁关系继续保持。对被征收人的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评估价格+价格补贴,被征收住房属于旧式里弄住房、简屋以及其他非成套独用居住住房的,按照本细则规定增加套型面积补贴。

根据《河北省国有土地面上住房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征收依照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允许出售的公有住房,承租人可以按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购买住房后,再与住房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对依照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不允许出售的住房,对产权人实行住房产权调换,由承租人继续承租,产权人与承租人应当按补偿安置方案重新订立住房租赁合同。

公房拆迁补偿归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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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签: 公房 拆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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