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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房师验房存在问题可以拒绝收房吗

2024-07-18 20:21:22 来源:互联网 分类:房屋买卖知识

可以,但要看问题的严重性是否达到退房的要求。在住房交接过程当中,除可因开发商不具备约定的交房条件而拒绝交接外,不得以其他理由拒绝办理住房的交接手续,交付过程当中发现的不属于主体结构质量问题的瑕疵不影响交接手续的办理,买受人应在住房交接后根据合同有关约定要求开发商承担修复责任等。因此,如果开发商交付的住房仅是对住房的使用不构成实质性影响的质量问题,买受人可以采取要求开发商“质保”、“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措施,但是不可拒绝收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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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房过程当中哪些情况可以拒绝收房

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买受人两种情况可拒绝收房:

第一,开发商与买受人在住房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交房条件的;例如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征求意见稿中就有如供水排水、供电供暖、燃气电信宽带等相关设备设施的约定;也有如绿地率、规划车位车库、物业服务用房、医疗学校等公共服务及其他配套设施的约定;如果在双方约定条件不成就的情况下,买受人可以拒绝收房;

第二,如果合同中没有相关约定,但如开发商没有达到交房条件或交付的住房存在重大瑕疵,买受人也可以拒绝收房,具体包括:

1.依据法律规定应当向买受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或《住宅使用方法书》而未提供的。

2.经核验住房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或住房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

司法实践中,各级法院处理因住房质量问题而引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时,一般将住房质量问题划分为三个层次:(1)明显的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所谓“主体结构”是指住房的主要构件相互连接、作用的平面或空间构成体。主体结构问题当然也包括地基基础工程的质量问题。(2)属于可以质保的一般质量问题,这是指在除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之外的其他质量问题,经修复后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住房质量问题。(3)介于前面两种情形之间的一种情形,即 “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而对于“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属于法官根据生活常识自由裁量的范围,常常参考如下几个要素:

(1)危害居住人的程度,如果已经危害居住人的生命安全,直接认定影响居住使用;如果危害居住人健康,则居住人应以医院病历证明或相关部门技术检验认定结论为准。另外即使不存在危及居住人的生命、健康安全的情形,例如大面积的渗漏造成居住人装修被破坏及其他财产损失的,也应当认定为达到严重影响居住的程度。

(2)修复次数。如果多次修复未果,也可能认定为严重影响到居住人享用住房的正常使用功能和用途。

(3)将住房质量问题放置于住房的整体价值及买受人的购买目的中进行综合的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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