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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所有权的取得方式有几种

2024-09-17 19:05:18 来源:互联网 分类:房屋买卖知识

住房所有权取得方式主要有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原始取得是指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根据法律的规定,取得新建住房、无主住房的所有权,或者不以原住房所有的人的权利和意志为根据而取得住房的所有权。而继受取得一般是通过购买、建设、受赠、抵押等方式获得所有权的行为。

住房所有权的取得方式有几种

住房所有权的取得时间

(一)过户后取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住房过户后取得所有权是最普遍的所有权取得的时间。

(二)过户前取得

(1)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造成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2)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3)因合法建造、拆除住房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住房所有权的消灭

住房所有权的消灭,是指因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使原房产权利人失去对该房产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引起住房所有权消灭的法律事实有如下几种:

1、住房产权主体的消灭。如住房所有权人(自然人)死亡或宣告死亡以及法人被终止而造成房产成为无主财产。

2、住房产权客体的消灭。包括自然灾害、爆炸、战争等引起住房的毁灭以及自然损毁等。

3、房产转让、继承等引起原房产权利人对该房产权利的消灭。

4、因国家行政命令或法院判决而丧失。如国家行政机关对房产所有权人的房产征用、征购、拆迁等,除依法给予相应的补偿外,原房产权利人的权利因征用、征购、拆迁而丧失。又如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将一方当事人的房产判给另一方当事人所有,原房产权利人因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而丧失该住房的所有权。

5、房产所有权人放弃所有权。

住房所有权的取得方式有几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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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签: 住房所有权 所有权取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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