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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不得驾驶

2023-07-14 20:38:04 来源:互联网 分类:汽车常见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七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实习期内不得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运载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有毒或者放射性危险物品的机动车;驾驶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 实习期内在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的,应当由持有相应或者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其中,驾驶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可以由持有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以上驾驶证的驾驶人陪同。 增加准驾车型后的实习期内,驾驶原准驾车型机动车不受上述限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八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实习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满12分的,取消准驾车型资格。 此外,持有a1、a2、a3、b1、b2准驾车型的驾驶人,在一年实习期内记分高于6分但未达到12分的,实习期延长一年。高于6分但在延长实习期内未再次达到12分者,也将被取消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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