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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买卖合同是否要经过建筑局

2023-08-10 17:10:16 来源:互联网 分类:房屋买卖知识

住房买卖合同不需要经过建筑局。住房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将住房交付并转移所有权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买卖双方所签署的合同依法成立受法律保护,经过建筑局便出现第三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五百九十六条,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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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买卖合同一方违约怎么办

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是合同履行的一项基本原则。因此,除合同另有约定或出现可单方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外,无论是合同签订后的预期违约还是合同履行期届满后的实际违约,如另一方坚决要求继续履行的,应责令双方继续履行。在履行义务的同时,另一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对于确不可继续履行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违约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预期可得利益损失。其中住房涨跌损失的确定,可参照以下方式:

1、双方商议确定的,从其约定;

2、双方不可商议确定的:

(1)原则上可比照最相类似住房的市场成交价(首先是同幢相同楼层及房型;其次是相邻幢同楼层及房型;再次是相同区域内住房)与买卖合同成交价之差确定住房涨跌损失;

(2)无最相类似住房比照的,可通过专业机构评估确定住房涨跌损失。认定损失的时间点应从保护守约方的利益出发,以守约方的请求为基础,结合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违约方的违约行为确定之日以及审理中住房的涨跌情况等,合理确定。

最后,守约方损失的认定还应综合考虑守约方的履约情况、违约方能预见的因住房价值涨跌而产生的损失以及双方是否已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损失扩大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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