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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水电分类整改指导和小水电退出补偿

2023-03-21 10:13:13 来源:互联网 分类:农业机械知识

小水电分类整改指导和小水电退出补偿 小水电绿色发展对于我国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以及能源转型具有积极意义。为了推动小水电转型升级、绿色发展,维护河流健康生命,近期,相关部门推出一些列小水电清理整改退出意见。   小水电是清理可再生能源,为什么还要清理整改? 什么是小水电?小水电是指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下的水电站,是国际公认的清理可再生能源。 既然是清理可再生能源为什么还要清理整改?实际上,在解决农村用电、助力脱贫攻坚、优化能源结构、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小水电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发展过程当中,由于开发理念和技术条件限制,以及违规建设、监管不到位等原因,一些地区无序开发、过度开发,造成局部河段减水、脱流甚至干涸,对河流生态系统已经造成严重影响。 小水电在发电、防洪、抗旱、供水、生态方面有不小的价值,因此将小水电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对立是不可取的,至于小水电建设和运营中存在的环境污染以及渔业资源的保护问题,完全可以通过清理整改得到解决。   水利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小水电分类整改工作的意见 2018年底以来,我国对长江流域的小水电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清理整顿,3500多座不符合生态环保要求的小水电彻底退出了历史舞台。 2021年12月底,水利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小水电分类整改工作的意见,意见中提到: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的,列为退出类: 1.位于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未分区的自然保护区视为核心区和缓冲区); 2.违法违规建设且无法按照法律法规整改纠正到位; 3.大坝阻隔对珍稀特有水生生物造成严重影响,且整改纠正达不到要求; 4.厂坝间河段减水脱流问题突出,严重影响生活、生产、生态用水,且整改纠正达不到要求; 5.大坝已成为危坝或多年未发电,严重影响防洪,且重新整改又不经济的。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的,列为整改类: 1.未按规定泄放、监控生态流量,或生态流量不足造成厂坝间河段水质不达标的; 2.河流连通性不满足水生生物保护要求的; 3.大坝存在安全隐患的; 4.设施设备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5.水库行政、巡查、技术责任人或电站生产、监管责任主体不落实,管理不到位的。 符合以下全部情形的,列为保留类: 1.依法依规建设的; 2.不涉及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 3.生态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到位的。   小水电退出有补偿吗?   2022年1月,水利部联合其他相关部门召开视频会议,研究部署了推进黄河流域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 各地有关小水电整改、退出的相关政策也随之而来,很多小水电项目业主就有疑虑了,小水电退出有补偿吗? 小水电退出实质上属于行政许可的撤销或撤回。 具体而言,在小水电的退出过程,若行政机关认为小水电项目业主在取得审批手续的过程当中存在违法行为,则小水电退出应适用行政许可撤销的相关规定;若小水电项目业主是合法取得的审批手续,则小水电退出应适用行政许可撤回的相关规定。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除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情形外,行政机关依法撤销行政许可造成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这是行政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重要体现,也是小水电退出自然保护区和黄河经济带应当给予补偿的直接法律依据。 至于在自然保护区设定之前已经合法存在的小水电,按照政策必须要退出,也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小水电分类整改指导和小水电退出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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