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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关于全面实施环保信用评价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2024-09-14 23:03:10 来源:互联网 分类:工业机械知识

关于对《关于全面实施环保信用评价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有关分工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研究起草了《关于全面实施环保信用评价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1年3月23日至2021年4月21日,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请登录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http://www.ndrc.gov.cn)首页“意见征求”专栏,提出意见建议。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1.关于全面实施环保信用评价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2.《关于全面实施环保信用评价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1年3月23日

附件1

 

   

全面施环信用价的导意

求意稿)

 

 

环保信用评价是加强生态环境监管的重要抓手,是推动市场 主体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重要手段。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推进实 施环保信用评价,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牢牢把握实现减污降碳协同效应总要求,按照依法依规、以评促建、深化应用、保护权益的原则,自2022年起对纳入生态环境监管且对生态环境保护和应对气候变化有重要影响的企事业单位全面实施环保信用评价,进一步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提升生态环境领域监管能力和水平,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推动高质量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二、规范环保信用评价标准

(一)建立完善环保信用评价标准。生态环境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研究制定全国环保信用评价标准。各省(区、市)生态 环境主管部门会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可以根据区域环境管理特色和工作需要,在全国环保信用评价标准的基础上,制定严于全国环保信用评价标准的省级标准,在本辖区内施行。标准制定过程当中,应充分征求地方政府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意见。标准出台后,应通过官方网站、“信用中国”网站等 向社会公开。动态完善环保信用评价标准,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 机构对标准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已经开展环保信用评价的地方, 应当做好与全国环保信用评价标准的衔接。

(二)明确环保信用评价范围。

对以下企事业单位应当开展 环保信用评价一是申领排污许可证的公司、重点排污单位、重点辐射工作单位等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二是申领危险废物 经营许可证的企事业单位、从事废弃物海洋倾倒的企事业单位等 从事环境治理的企事业单位;三是生态环境监测、检测和检验单位,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单位,碳排放核查和交易单位,防治污染设施维护和运营单位等从事环境服务的企事 业单位;四是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事业单位;五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开展环保信用评价的企事业单位。

(三规范环保信用评价依据环保信用评价应当基于环保信用信息开展环保信用信息主要包括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生态环境监管过程当中掌握的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等信息各级司法部门掌握的环境违法犯罪信息开展环保信用评价应参考相关部门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掌握的公共信用信息,并充分运用生态环境保护大数据等相关信息。据以开展环保信用评价的信息,应以相关司法判决、行政决定文书以及其他权威、准确的文件或记录为依据。

(四划分环保信用评价等级环保信用评价结果实行等级制,按环保用状况从高到低依次划ABCD”四个等级环保信用评价实行计分制设置初始分根据企事位的保信用息记的遵生态环法律规或性文件规定的义务或责任的情况进行计分根据得分情况和定级标 准确定信用评价等级对被依法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或者停产整治措施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拒绝逃避监督检验以及屡次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等情节严重的违法情形应当从严从重扣分。
(五)明确环保信用信息使用期限。生态环境领域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自相应司法裁判、行政处罚或行政命令生效之日起即纳入环保信用评价。企事业单位履行完相应司法裁判、行政处罚或行政命令明确的义务并完成信用修复后,相关信息在环保信用评价中不再使用。
三、规范环保信用评价流程
(六)组织实施环保信用评价。各省(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工作方案或实施细则,设区的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辖区内企事业单位开展环保信用评价。在具备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社会评价政府认定的联动评价机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委托具有较强公信力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开展环保信用评价评价结果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核认定相关评价费用由委托部门承担不得以环保信用评价名义向公司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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