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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优惠政策

2024-07-16 01:43:23 来源:互联网 分类:房屋买卖知识

一、契税优惠的一般规定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住房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免征契税。

3.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减免。

二、特殊规定

1、公司公司制改造

一般而言,承受一方如无优惠政策就要征契税;另外,要注意不征税与免税是不同的概念。

公司公司制改造中,承受原公司土地、住房权属,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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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股权重组

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公司土地、住房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但在增资扩股中,如果是以土地使用权来认购股份,则承受方需缴契税。

国有、集体公司实施“公司股份合作制改造”,由职工买断公司产权,或向其职工转让部分产权,或者通过其职工投资增资扩股,将原公司改造为股份合作制公司的,对改造后的股份合作制公司承受原公司的土地、住房权属,免征契税

3、公司合并、分立

(1)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改建为一个公司,对其合并后的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住房权属,免征契税。

(2) 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公司土地、住房权属,不征收契税。

4、公司出售

国有、集体公司出售,被出售公司法人予以注销,并且买受人妥善安置原公司30%以上职工的,对其承受所购公司的土地、住房权属,减半征收契税;全部安置原公司职工的,免征契税

5、公司关闭、破产

债权人承受关闭、破产公司土地、住房权属以抵偿债务的,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关闭、破产公司土地、住房权属,凡妥善安置原公司30%以上职工的,减半征收契税;全部安置原公司职工的,免征契税

6、住房附属设施(今年新增)

对于承受与住房相关的附属设施(如停车位、汽车库等)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按照契税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契税;对于不涉及土地使用权和住房所有权转移变动的,不征收契税。

7、继承土地、住房权属

法定继承人继承土地、住房权属,不征契税;

非法定继承人应征收契税

8、其他

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公司,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公司的土地、住房权属,免征契税。

公司改制重组过程当中,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公司之间土地、住房权属的无偿划转,不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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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签: 契税新政 契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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