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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拆迁标准是什么

2024-06-22 07:07:27 来源:互联网 分类:房产常见问题

1、公房拆迁政府是给补偿的,一般都是按照面积进行1:1的补偿,但具体应该怎么补偿,还是要看当地的政府的拆迁公告怎么要求和规定。公房拆迁,补偿款不会全部给居住人的,还有房产人公房所属单位的补偿部分。

2、给与公房承租人的补偿一般是由公房所属单位另行安排住房,或者直接给予补偿款。具体补偿款是多少,还要看公房所属单位的决定,但要能保障公房承租人的居住条件。

3、在这里提醒一下大家:因为公有租赁住房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同住人)对该住房都具有同等的居住使用权,在该住房拆迁时,拆迁人要解决的也是住房内原有居住人口的权益。

4、因此,公房拆迁时,拆迁人给予住房承租人的货币补偿款、安置住房归住房承租人及其同住人共有。

公房拆迁标准是什么

公有房拆迁应该注意哪些事项

1、公有住房拆迁补偿公,房产权人不应有别于私房产权人。

住房所有权的性质,住房的产权可分为公有和私有公房,按管理权属的不同又分为单位自管公房和直管公房,在我国目前的管理体制和管理模式中,直管公房一般由各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作为直管公房所有人的代表,依法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能,与国家授权单位自管的公房一样领取了《住房所有权证》。

公房的所有人作为拆迁关系中的主体之一,其权益理应与其它的所有权主体一样,受到公平、公正的保护,在制订政策和执行政策当中,应保持法规的严肃性和一致性,制订的公房拆迁补偿行政规定,不应有别于私房的拆迁补偿额度和利益分配方法,否则,将有悖于新《条例》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之立法目的。

2、公有住房拆迁补偿遵循等价有偿的民事原则。

住房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共同构成房地产的所有权,房地产所有权人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公房经租中,房地产所有权人行使自己的处分权、收益权,将占有权、使用权交给承租人,承租人从房地产所有权人处取得占有权、使用权就必须支付相应的代价——给付租金,这是一个等价有偿的双务民事活动。

拆迁也属于民事行为,新《条例》在修改过程当中尤其注重坚持《民法通则》所确定的民事主体地位平等、自愿公平、等价有偿的民事原则,平等地保护民事主体的权益,所以,在拆迁过程当中,房地产所有权人应该获得所拆除的房地产价值,包括区位价、重置价及附属物的补偿价,而使用人应该取得因住房被拆迁使用权灭失的损失补偿,包括过渡费、拆迁费等。承租人是否应该取得区价补偿呢?

承租人同样应享有,但承租人享有的不是住房的区位价,而是使用权的区位价,因为拆迁,承租人从原有区位迁出,对生活造成了不便,因此我们在制订过渡费、搬迁费等拆迁费用标准时,也应结合住房的区位价等级差,确定相应的补偿比例,在过渡费、搬迁费等给承租户的补偿中予以体现,即遭受了多大的损失,就得到多大的补偿,更得体现等价有偿的原则,而不是从房地产所有人应得利益中挖出一块来贴补承租人。

3、公有住房拆迁补偿遵循意思自治、商议一致的民事原则。

住房所有人取得重置价结合成新的补偿,区位价等补偿给承租人,被拆迁人与住房承租人的租赁夭系在拆迁补偿后自动解除,违反了民事活动中民事主体自愿平等、意思自治的原则,租赁双方不可商议一致的,就解除不了租赁合同,而现有的公房已被拆迁,如何安置使用人呢?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住房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住房,由原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住房承租人重新签订住房租赁合同,拆迁人提供的安置房也是实行等价交换,高于或不足的价值,互找差价,应该按照双务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的方法,结合情势变更原则,由租赁双方商议解决。公房是国家财产(或集体财产,本文仅指作为国家财产的公房),不可作为私人财产被继承。公房承租人对于所承租的公房只有居住权,和极其有限的处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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