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2-02 18:05:23 来源:互联网 分类:房屋买卖知识
农村集体给予村民的宅基地有福利性质,相应的,其使用权有村民身份性。在房地一致的格局下,住房买卖必然涉及宅基地的买卖,即处分住房的同时也会处分宅基地。作为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只享有对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擅自转让土地给他人从事非农业建设则会损害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所以农村宅基地面上建筑的住房买卖合同是无效的。
农村土地都是归集体的,土地管理法中有明确的相关规定,农村集体的土地是禁止转让、买卖。如果双方均为同一经济组织村民的,经村委会允许的,可以有条件的转让。但是需要符合三大原则:
1、农村宅基地买卖需进行使用权主体变更登记,《宅基地使用证》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是农民合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重要凭据,如果宅基地买卖转移宅基地使用权,应该依照规定进行审查、批准,完成权力主体的变更登记。
要注意的是宅基地住房买卖,除了要到住房管理部门不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还要进行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变更。如果不进行宅基地使用权的变更,住房根本就没有发送转移。
2、宅基地购买者的资格有限制,宅基地使用权主体影视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与成员有直系亲属等身份或者其他规定的身份。因经济发展、人口流动等,原使用权人不再使用宅基地,依法转让,但宅基地使用权的购买者,有资格限制。
宅基地使用权只可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自由转让,如果转让给城市居民或者其他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将不符合法定的条件。解决方法:转让时,购买者已经将户口迁入本乡或者本村,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
3、转让后原则:一户一宅。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宅基地遵守一户一宅的标准。双方进行宅基地买卖应该满足这个标准的限制。
如果宅基地数量超标,以后进行分户建房或现有住房拆迁、改造、翻建或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高于部分需归还集体经济组织。
农村住房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不仅仅应从宅基地使用权的案件上来把握,同时也应考虑签订合同的主体。主体不合法,同样会造成合同无效。
农村住房买卖由于涉及到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对其效力的认定,司法实践中认定不尽相同,笔者认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有以下特色:
1、农村宅基地的产权归集体。在我国,土地分别属于国家和集体,而用于建造住房的土地,也因产权的不同而分为建设用地和宅基地,建设用地属于国家,宅基地则属于集体。
2、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是特定的农村居民,即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特定的成员,农村集体组织以外的人员不可申请并取得宅基地使用权。
3、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具有有限性,即宅基地原则上只能由宅基地使用权人利用宅基地建造住宅及附属设施,供其居住和使用,不可将宅基地使用权出让和转卖。另外,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具有福利性,即农村村民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基本上是无偿的或者是交纳很少的费用。
宅基地面上住房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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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签: 宅基地 住房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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