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2-22 23:37:23 来源:互联网 分类:房产常见问题
关于住房拆迁中的过渡期的规定: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住房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对自行安排住处有困难的,拆迁人应当向其提供周转房。
住房拆迁一般需要提前二至三个月告知户主。
《国有土地面上住房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条,住房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住房,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一)拆迁行政管理部门。一般而言,拆迁行政管理部门作出拆迁许可、拆迁决定、拆迁补偿裁决等行政行为的,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拆迁行政管理部门为被告。
(二)人民政府。城市住房拆迁行政诉讼中,以人民政府为被告的一般是以下几种情形:
(1)由人民政府下属的“拆迁办公室”充当拆迁人同时又作出许可决定和裁决;
(2)由人民政府或者土地管理局成立的临时性组织,如“拆迁指挥部”等充当拆迁人,同时作出许可决定和裁决;
(3)由政府专门成立的土地储备中心充当差遣人由人民政府作出裁决。在城市住房拆迁行政纠纷时,出现以上三种情形的,人民政府为住房拆迁行政诉讼的被告。
住房拆迁中的过渡期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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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签: 住房拆迁补偿 住房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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