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失业证补办指南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
《工伤保险条例》进一步做好
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桂政发〔2018〕6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妥善解决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更好地保障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特制定《广西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明确了参保缴费、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待遇等相关规定。现就贯彻落实相关规定,进一步做好工伤保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完善参保缴费政策
各地要结合社会保险费征缴职能划转工作的实施,从本地实际出发,督促用人单位如实申报职工工资总额,规范参保缴费基数,加大稽核力度,加强工伤保险基金征缴,确保应收尽收。
二、进一步推进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
各地要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在健全住房建设领域按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长效机制的同时,全面推进交通运输、铁路、水利、能源、机场等相关行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结合行业用工特点,制定参保办法、办理流程、保障服务等具体措施,确保在各类工地上流动就业的农民工依法享有工伤保险保障。
三、进一步加强工伤认定工作
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深化“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各设区市要尽快将工伤认定管辖权下放至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县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便为工伤职工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各地要以机构改革为契机,积极配备具有医学、法学、社会学背景的业务骨干,打造一支专业化的工伤保险行政管理队伍。要加强部门间协调,保障工伤认定调查工作经费,确保工伤认定工作顺利开展。
四、进一步落实工伤保险待遇
各地要高度重视,落实责任,统一工伤保险待遇计发基数,确保工伤保险各项待遇按时足额发放。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及时调整工伤保险相关待遇,提高工伤保险保障水平。
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2011年12月28日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修订)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发〔2011〕73号)同时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28日
相关信息:
广西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